规范高效开展提前介入审理工作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王洋 发布时间:2022-08-02 08:30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提前介入审理工作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符合一定情形的,经批准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该条规定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查办提供了有力保障,实现内部办案力量充分有效协同,有利于从源头上抓好案件质量。实践中,如何精准规范高效开展提前介入审理工作,笔者认为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深刻理解工作定位。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关规定,应注意明确三个定位。一是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前介入审理规定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审理工作程序部分,本质上属于审理工作,需按照审理监督制约、审核把关的职责开展工作。应坚持查审分离原则,切忌查审不分,提前介入不是审理部门参与审查调查部门办案,审理应就已查清的违纪违法问题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等提出审核意见和补证建议,而不能直接或间接参与取证等工作。二是审查调查部门工作的重要助力。提前介入审理发生于审查调查阶段,系“应邀”帮助审查调查部门解决疑难问题、提供参考意见,应着重解决问题、提高办案效率。实践中,要注意防止“正式审理化”,提前介入审理并非正式审理,也不是审理工作必经程序,案件审查调查结束后,仍要正式移送审理。提前介入应主要采用书面阅卷方式,而不能开展审理谈话等工作。三是合力构建案件质量共同体的重要举措。从办案全局看,审理是对审查调查审核把关的重要环节。提前介入审理则是“关口”的前移,审理部门应寓监督于服务保障中,同时审查调查部门不能“依赖”或“甩手”审理部门。
准确把握适用条件。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提前介入审理的三个方面适用条件。一是适用案件类型,提前介入审理针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实践中主要指有重大影响、新型职务犯罪以及案情复杂或取证困难等案件。提前介入审理是特殊存在,对于简单或常规案件不必也不宜适用。二是介入时间节点,提前介入还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明确介入的办案阶段,防止过早介入,同时应注意不能过晚,需为审理部门阅卷审核预留必要时间。三是启动程序,提前介入需由审查调查部门提出,并经审理部门形式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开展,区别于审理部门常规业务咨询。
有效规范工作细节。提前介入工作中需注意三个问题。其一,内容要聚焦,应直奔问题。有针对性地围绕事实证据及性质认定提出意见,分析根据现有证据倾向认定的问题、倾向认定但需补证的问题、需待补证后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以及建议不予认定的问题。其二,程序要规范,应规范介入、反馈、补证。审查调查部门应及时提供审查调查报告初稿及案卷材料,审理部门应规范成立两人以上审理组并经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审理意见应按程序报批后书面反馈,反馈意见应有针对性指出问题、阐明理由、提供方法。审查调查部门应集体研判,针对反馈意见制定补证方案,并应书面说明补证情况随附正式移送审理。其三,方式要有效。提前介入要直插一线、灵活行动,可书面沟通与口头交流、座谈协商相结合,采取审理召集多部门研讨、检法咨询论证、请示上级答疑等多种方式析问题、找对策。
强化工作统筹衔接。实践中,提前介入工作还需注意深化成效。一是强化提前介入审理与正式审理衔接。一方面发挥在审查调查阶段提前介入审理的优势,对案件查办全面性、典型性、重点违纪问题等提前把关,及时查深查透,克服实践中正式移送后时间紧、客观条件变化等造成的补证困难。另一方面,正式审理应巩固提前介入的成果,有效提高审理效率。二是强化提前介入与做实“后半篇文章”统筹,在提前介入中将办案、整改、治理贯通,发现共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有效指导在审查调查阶段打好后续以案促改、促治基础。三是强化解决当前问题与后续办案指导的统筹。提前介入审理,既是解决难题的过程,也是梳理问题、总结经验的过程,通过提前介入审理可以摸清一线情况、积累一手素材,依托审理实践和专业优势,深入研究新类型案件、非常见罪名,以工作建议、查办指引等方式实现对办案规范指引,从而更有力推动审查调查部门从源头上保障案件质量。
(作者:王洋 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