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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记┃让人信服的“过重”处分

来源:右江区纪检监察网 作者:黄丽娟、杜德树 发布时间:2022-04-21 18:13

“这个处理严了点,又没造成重大后果,就开除党籍?”

“我们之前支部讨论处分建议时不是过半的人提出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两年)吗?”

“醉驾已经是犯罪行为,杨某严重损害了党员形象,我认为这个处分没有问题。”

今年2月,广西吉利百矿那荷煤矿党员杨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在被法院判处后又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所在的党支部召开党纪处分讨论大会,会上,党员争议不断,有人为杨某打抱不平,也有人认为处分合理。

以前只见过大家一致同意处分决定的,第一次见到如此激烈的讨论现场,而作为办案主力人员,身在现场的我也成为了“靶心”,大家纷纷对我展开提问“围攻”,让我这个刚担任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的新人犯了难。

“党纪大于人情,没有谁是例外。”我边说边拿出随身携带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杨某醉驾已是犯罪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我将《条例》中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内容一条条解读给了在场的党员听。

“那为什么不在法院判处前先开除他的党籍?我不理解。”又有党员问道。

“因为存在有关国家机关先于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党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且属于该机关管辖的情况,就由该机关依法追究违法相应法律责任,再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党纪责任。‘先处后移’也体现了党组织对司法机关和司法权威的尊重。”

“看来我们还是要加强学习啊!避免对组织条例把握不清,心中没底,让主观思想凌驾于客观事实之上。”经过我的解释后,有党员说道,会场也没有了争议的声音。

至此,对杨某的“过重”处分终于得到了大家的信服。

经过这次火辣的讨论会后,我深深体会到熟悉党纪国法对于开展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重要性,学在日常、用在经常,脑中有料、心中不慌,只有掌握理论、提升本领才能战胜“本领恐慌”、“能力不足”,让说的每一句话、走的每一步路更有底气。(右江区纪委监委  黄丽娟、杜德树)